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50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5024號

債權人黃大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YANGSRIAMORN阿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黃大金有限公司之統一編號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具有雙方簽章之動產商品買賣契約書影本或交易對話紀錄。

㈢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YANGSRIAMORN阿盟(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並逕覆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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