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5024號
債權人黃大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YANGSRIAMORN阿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黃大金有限公司之統一編號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具有雙方簽章之動產商品買賣契約書影本或交易對話紀錄。
㈢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YANGSRIAMORN阿盟(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並逕覆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