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287號
聲請人 李宏傑
上列聲請人認法務部矯正署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法矯署
教字第11001081380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
審查及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二、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於假釋期間因新冠疫情嚴峻,多次未往
法院報到,實屬天災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卻因此遭法務部
矯正署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法矯署教字第
11001081380號函(下稱系爭函)撤銷假釋,其亦因此未及
時領取系爭函,致延誤提起復審請求救濟之期限。聲請人有
同居年邁母親需要照顧,請求憲法法庭考量憲法第8條保
障人身自由、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
第23條比例原則,宣告回復原狀、停止執行殘刑,給予其
平反及救濟之機會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不利確定
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
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
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
文。
三、查系爭函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又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
依附,應併予駁回。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
大法官林俊益
大法官黃瑞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靜芳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