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971號債權人 詹育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順利 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提示日(為審查執票人對發票人是否行使追索權,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亦須提示後始得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法院自應先調查其有無提示,如未提示,應以裁定駁回聲請)。
二、請提出 吳順福 為連帶保證人之書證證明(吳順福並無簽發本票)。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