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簡字第2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施凱騰
黃書璇 被告 王宗志
王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中關於「101年度基簡字第37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2年度基簡字第26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書記官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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