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2號聲請人 李英美 相對人 李彥瑾李璻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5年7月11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叁佰萬元,約定清償期為100年7月10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各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馬公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12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地目├──┬──┬────┤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澎湖縣○○○鄉○○○○段││56│建│││175.71│全部│重測前為港底│││││││││││││段282-5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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