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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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78號3聲請人4即債務人 洪若耘 00000000000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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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9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10主 文11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12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13二之限制。
14理 由15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16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17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18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19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20理條例(下稱同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21文。又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22之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23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用以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24清償;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更生方案履行期25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26活費用之餘額,逾十分之九用以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27償;而必要生活費用,係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28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債務人29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其表明每月必30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之2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31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同第一頁1條例第64之1條、第64之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2第21-1條均有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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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77號裁4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5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盡力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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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7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參諸債務人更生8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外,有解約價值新臺幣(下同)48,4839元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此有債務人全國財10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11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12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13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14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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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務人目前任職於富家晟貿易有限公司,係有薪資、執行16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且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估列17每月收入約為21,000元,並有薪資袋影本等在卷可佐,應18堪信為真實,惟108年起基本工資業已調漲為23,100元,19故其收入應以23,100元作為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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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債務人之父親名下財產僅有車輛一台,除每月領有國民年21金4,631元外,查無其他收入,有債務人父親之全國財產22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23郵局存摺明細影本在卷可參,債務人主張與其他手足等二24人共同負擔父親扶養費用,每月需支出父親扶養費用251,350元,低於新北市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66626元之1.2倍即17,599元為標準所計算之扶養費用,應屬合27理。又債務人每月收入23,100元扣除更生方案每月還款金28額4,242元【計算式=(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353952-保單價29值48483)÷72】、父親扶養費1,350元,餘17,508元供每月30必要支出,低於上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666元之1.231倍17,599元,可認已撙節開支;且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32處分所得總額1,663,200元加計財產48,483元為1,711,68333元,扣除必要支出總額1,357,776元後之餘額為353,907第二頁1元,已近全數提撥353,952元至更生方案中用以清償債2務,可認債務人確已盡力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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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4 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5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6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7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8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9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10 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11 更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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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13官提出異議。
14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15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16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17
壹、更生方案內容18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53,952元19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3,344,939元20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以1個月為12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4,916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22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23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24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25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26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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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債權總額如債權表所載)28
(0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9每期清償金額:549元30
(0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1每期清償金額:1,958元第三頁1
(0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每期清償金額:680元3
(04)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4 每期清償金額:1,729元5
參、補充說明6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7後取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8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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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10式,並依債權人所提供之還款方式或匯款帳號履行,債權人11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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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13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14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15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16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17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18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19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20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21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第四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