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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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5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瑞環 指定辯護人 廖本揚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
8月8日第一審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5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
8年9月16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高御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