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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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60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鍾焜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藍銘輝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9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
二、被告藍銘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補 字第 1160 號裁定(108.09.25)【本件裁判書】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苗司簡調 字第 50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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