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03號上訴人即被告智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形砌活動行銷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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