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5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鴻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1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鴻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鴻組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規定。再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
1至6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68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有前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就附表編號1至6、8至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前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於民國106年6月29日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編號1至9所示之罪刑,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頁)。是聲請人依前揭規定,向本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嫀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附表:受刑人吳鴻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105年2月13日│105年2月16日│105年4月5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5年度偵字第2370、2496、25│105年度偵字第2370、2496、25│105年度偵字第2370、2496、25││││51號│51號│5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683號│105年度易字第683號│105年度易字第683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28日│105年12月28日│105年12月28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易字第683號│105年度易字第683號│105年度易字第683號││決├────┼──────────────┼──────────────┼──────────────┤││確定日期│106年1月23日│106年1月23日│106年1月23日│└────┴────┴──────────────┴──────────────┴──────────────┘┌─────────┬──────────────┬──────────────┬──────────────┐│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105年4月5日│105年4月19日│105年4月21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5年度偵字第2370、2496、25│105年度偵字第2370、2496、25│105年度偵字第2370、2496、25││││51號│51號│5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683號│105年度易字第683號│105年度易字第683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28日│105年12月28日│105年12月28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易字第683號│105年度易字第683號│105年度易字第683號││決├────┼──────────────┼──────────────┼──────────────┤││確定日期│106年1月23日│106年1月23日│106年1月23日│└────┴────┴──────────────┴──────────────┴──────────────┘┌─────────┬──────────────┬──────────────┬──────────────┐│編號│7│8│9│├─────────┼──────────────┼──────────────┼──────────────┤│罪名│侵入住宅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105年4月30日│105年12月14日│105年11月17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5年度偵字第2535號│105年度偵字第1029號│105年度偵字第6625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3號│106年度港簡字第52號│106年度易字第218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15日│106年4月12日│106年5月19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3號│106年度港簡字第52號│106年度易字第218號││決├────┼──────────────┼──────────────┼──────────────┤││確定日期│106年4月17日│106年5月8日│106年6月12日│├────┴────┼──────────────┴──────────────┴──────────────┤│附註│1.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6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漏載偵查案號105年度偵字第2496、2551號部分,爰│││逕予更正如上。│││2.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刑,已由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68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