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28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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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280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6年度交字第280號原告 王景平 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黃士哲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6年7月5日中市裁字第68-GL0000000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106年7月4日22時17分許,駕駛號牌ALR-235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臺中市○○區○○路一段與軍功路二段口,因「酒後駕車拒測(全程錄影)」之違規行為,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認定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及之規定,當場掣開第GL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被告續於106年7月5日以中市裁字第68-GL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依期限內到案之基準,裁處原告第1階段罰鍰新臺幣90,000元,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㈠原告於106年7月4日晚間係在松竹路及軍功路之全國加油站
內加油到中途時,遭警察要求搖下車窗,嗣後警察始在加油站內要求酒測,原告並未表示拒絕酒測而表示要先前往加油站之廁所上廁所,竟遭數名警察阻擋妨害原告上廁所之人身自由,警察之行為業已觸犯刑法強制罪,警察甚至將車輛強行開走,原告並未有任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行為:
⒈原告當時在加油站加油,一名警察要求原告搖下車窗,並
表示要對原告進行酒測。當場原告詢問依據何種法規可以進行盤查或要求進行酒測,員警始終未告知法規依據。⒉當時原告欲前往加油站上廁所,卻遭數名警察阻擋妨礙原告前往廁所,已涉觸犯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
⒊在警察阻擋原告上廁所之時,警察表示將以拒絕酒測為由
對原告開出拒絕酒測之罰單,原告當場多次表明並未拒絕酒測,而是希望讓原告上廁所,並請求警察先告知為何在加油站內要求接受酒測之法規依據。
⒋警察最後竟然虛捏本人拒絕酒測為由,而認有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情事舉發,甚至強行將車輛開走,已明顯違法。
㈡警察係在加油站內在原告加油中時要求進行酒測,且原告根
本並未拒絕酒測而係請求先讓本人上廁所並要求警察先說明法規依據,根本不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市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1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之要件,通知單第GL0000000號之舉發,明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
⒈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必須駕駛
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酒測之處所,且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酒測之檢定,始有該條之適用。
⒉經查,原告當時係在松竹路及軍功路之全國加油站內進行
加油,根本完全沒有行經任何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酒測之處所,且當時亦未見有任意警察在設有告示執行酒測之處所要求原告停車稽查或要求酒測。反說警察係在加油中途始要求搖下車窗,嗣後才表示要求酒測,發生之地點已係在『全國加油站內』,並非在任何『道路』上,乃舉發單竟填寫違規地點在松竹路及軍功路口,明顯與事實不符而涉嫌登載不實⒊又按當時警察向原告表示加油站是公共場所,可以要求進
行盤查並酒測云云,惟查:警察既然告知加油站是『公共場所』且擬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在公共場所進行盤查,警察顯然明知並非在『道路』上,且在加油店內不可能係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設有告示執行酒測之處所,則警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亦明顯違法。
⒋原告當時全然配何警察提供身分證,且多次表明並未拒絕
酒測,而是希望先讓原告上廁所,並請求告知為何可在加油站內要求接受酒測之法規依據,原告並無任何拒絕接受之行為,反而係警察違反刑法阻擋原告上廁所,因此根本不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之要件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略以:㈠本件應適用之法律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第67條第2項、第3條第1款、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5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7條、第8條第1項第3款等規定。
㈡案經轉據舉發機關106年9月4日中市警五分交字第106005228
1號函復說明略以:「本分局於106年7月4日21時至23時在本市○○區○○路與軍功路口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封閉式路檢稽查勤務,據查證舉發員警指稱: 王景平君 (下稱 王民 )駕駛旨揭自小客車(車號:000-0000)於106年7月4日21時58分許沿松竹路段(市區往大坑方向)行駛,行經上揭路檢點於路口處迴轉,見警方設有告示執行酒駕稽查之攔查點,隨即倒車駛入全國加油站內規避攔檢。員警見狀上前要求該駕駛開啟車窗配合稽查時,即聞到濃厚酒味,遂要求該駕駛接受酒精濃度檢測,惟該民主張加油站為私人土地不得酒測,消極配合並表明拒絕接受酒測,警方遂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等相關規定,明確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並全程錄影(音),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掣單舉發、移置保管車輛,並無不符」。
㈢按汽車(含機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
過規定標準者,處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1項(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9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執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4項前段、第67條第2項前段及第68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規定之立法理由,旨在保障路上過往車輛及行人之法益,而賦予汽車駕駛人有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義務,避免不肖汽車駕駛人以拒絕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方式,逃避經測試檢定後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處罰,並基於便利測試檢定作業之及時順利實施,取得客觀正確之判測結果,進而防免可能產生之交通事故,是汽車駕駛人遇有員警測試檢定,即應配合受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否則即屬違反上開規定,應受裁罰甚明。至有無「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並不以汽車駕駛人有無親口表明拒絕接受測試為唯一準據,如其雖未明示拒絕測試,卻刻意消極推諉拖延接受測試之時間,期使體內酒精濃度得因時間經過而代謝降低,進而規避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駕車之處罰,亦屬之,若非如此,不僅影響員警公權力之行使,更使取締酒後駕車之執法產生公平性之質疑;況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文義解釋,亦無將汽車駕駛人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情況排除在外之意;因此,只要汽車駕駛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實質作為,無論係積極明示不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抑或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時間,均有上開罰則之適用(本院105年度交字第281號判決參照)。
㈣次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規定:「警察對於已發
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揆諸前揭道路交通法規立法意旨,係因人飲酒後注意力、反應力均較常人為低,若駕車上路,對路上其他汽車或行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均存有危險性,故特立法嚴禁酒後駕車,以保障路上過往車輛及行人之法益,並課予汽車駕駛人有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義務,便利測試檢定作業之及時順利實施,以取得客觀正確之判測結果,進而防免可能產生之交通事故,是汽車駕駛人遇有員警測試檢定,即應配合受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否則即屬違反上開規定,應受裁罰。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授權員警實行酒精濃度測試之規定,乃基於員警執行交通稽查勤務之必要性所設,員警固然不能毫無理由對路人實施酒測,然只要有事實足認駕駛人有酒駕可能性,其發動門檻即已足備。且上開規定非謂車輛需在「行駛中」被攔停,始得進行酒精濃度測試,否則任何酒駕者見前方有警方攔檢,豈非均得以下車、離開車輛或類似方式主張攔檢時並非處於駕車狀況,而規避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義務,即非立法本意(本院105年度交字第281號判決參照)。
㈤復按交通部90年8月14日交路九十字第048748號函釋意旨略
以:「有關貴署基於實務考量,建議於酒精濃度測試時『以警方告知駕駛人酒精濃度測試標準及流程後,駕駛人如積極或消極拒絕測試』,即可判定『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而不以駕駛人不配合時間長短為準據1節,因事涉違規事實舉發實務,本部當尊重貴署本於權責之處理意見」及內政部警政署90年8月23日九十警署交字第175739號函釋意旨略以:「有關『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構成要件,應以警方明確告知駕駛人酒精濃度測試標準流程及方法後,駕駛人仍積極或消極拒絕測試,即可判定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
㈥被告檢視舉發機關檢附之採證光碟,確認檔名密錄器影像
1.MOV檔案中,員警密錄器畫面時間106年7月4日21:56:06時員警於臺中市○○區○○路一段往西方向過軍功路二段全國加油站處攔查一名酒駕機車騎士,並進行拒測舉發,22:
02:24時畫面顯示原告駕車松竹路一段往西方向過軍功路二段口行駛,經過全國加油站後,復以倒車往東方式行駛進入全國加油站最外側加油區,22:03:27時女性員警敲原告車輛車窗,原告搖下車窗表示「怎樣?」,女性員警表示「不好意思,有喝酒嗎?」原告表示「我在加油呀」,女性員警表示「來,吹一下好不好,我檢測一下,不好意思,你有酒味哦」,原告表示「你先讓我加完油好不好?」,女性員警表示「沒關係,他已經在加了」,原告表示「這個地方你已可臨檢嗎?」,女性員警表示「你有駕車的行為嘛」,原告表示「這個地方可不可以臨檢你先告訴我」,女性員警表示「不能說這裡不能臨檢呀」,原告表示「這裡是私人加油站,可不可以臨檢先告訴我好不好」,女性員警表示「沒有,你等一下不出去是嗎?」,原告表示「我可以不出去」,女性員警表示「你不出去呀?那你從哪邊進來?」,原告表示「我從這邊倒車進來可以嗎?因為這是私人地區呀,你可不可以臨檢你先告訴我好不好」,女性員警表示「我請我們業務組過來好了,你先等一下」,立即以無線電請求督導過來,22:04:40時一名督導員警從松竹路一段由東往西穿越軍功路二段過來,22:04:43時至22:05:40時女性員警表示「這也算道路吧」,並對督導員警表示「他說這裡不是道路啦,他說我們不能在這裡跟他做酒測啦」,督導員警表示「沒關係呀,你等一下」,女性員警表示「他說他不走啊」,一旁男性員警表示「他從哪裡過來的?」,督導員警指著松竹路往東方向於軍功路迴轉,沿松竹路往西方向行進並表示「他從那裡進來的」,女性員警表示「他現在不可能這樣講,他現在就不要,他現在有酒味,但是他現在不配合」,督導員警表示「那用拒測呀」,女性員警表示「問題他是說這裡不是道路呀」,督導員警指著西側松竹路表示「他從那邊」,女性員警表示「他現在就一直講,他說他也不出去」,督導員警詢問「你們有那個拒測的牌子嗎?」,女性員警表示「是沒有啦,照理說一般都會配合啦,只是說他說這個處所不是道路」,22:05:41時督導員警表示「先生你不下車,我們等一下告知你權利哦,時間過了我們依法給你拒測哦」,督導員警指著松竹路表示「我們看著你迴轉,沒關係我們可以調監視器佐證啦,現在這裡也是一樣啦,我們看著你這樣進來的」,原告表示「問題是你剛剛…那等我出去再來…」,督導員警表示「你這樣子轉進來,我們從那邊看著的,故意規避我們路檢站啦,沒關係啦,我們給你時間到你沒有配合,我們就是依法給你拒測哦,沒關係啦,看你要不要配合我們直接檢測啦,那如果不配合就給你拒測,扣車」,原告表示「我進來加個油,剛好你要進來檢測」,督導員警表示「你是從那邊路轉進來,你行駛進來,我們看著,我們有錄影沒關係」,原告表示「去馬路的時候再來處理」,督導員警表示「這裡,你沒辦法停在這裡呀」,原告表示「為什麼我不能停在這裡,你先告訴我為什麼我不能停在加油站」,督導員警表示「這裡人家的營業場所,你加完油就要離開呀,沒關係我們可以請他業者出來嘛,你加完油你不離開」,原告繼續爭辯,督導員警表示「你有喝,你就配合我們檢測嘛」,原告繼續抗辯在私人場所,督導員警表示「我們在路檢,你看到我們在路檢,你規避」,原告表示沒有規避,督導員警表示「那你可以配合我們檢測嗎?」,督導員警表示「這裡都有監視器啦,沒關係啦,如果你不配合我們依法告知你權利啦,看你要不要配合這樣啦」,原告繼續辯稱「在加油站倒車進來」,督導員警表示「路口都有監視器啦,我就是看著你開車進來,你有行駛,你要拒測啦」,原告表示「拒測?」,督導員警表示「你喝酒開車呀,我們有聞到酒味呀,我們有看到你行駛的過程呀,我們都有錄影啦,我們就是看著你開車進來,你有酒味…」,原告持續質疑可否在私人場所酒測,22:09:13時至22:10:06時女性員警表示「其實先生我跟你講,這個地方是公共大家都來這裡加油的地方,這屬於公共場所」,原告爭辯這是私人地,一旁男性員警及督導員警表示「你有駕駛行為我們有看到」,一旁男性員警表示「你有駕駛行為吶,有沒有駕駛行為?」,原告表示「有啦,我違規迴轉…」,一旁男性員警表示「對呀,你從這裡倒車進來嘛」,原告表示「啊倒車進來這個是道路嗎?…」,督導員警表示「你有在道路的行駛行為,然後我們看著的」,原告表示「我開到加油站倒車,你跟我說不行」,督導員警表示「沒有不行呀,你現在有喝酒開車,我們依法給你做酒測呀,你如果不配合就是我們開拒測嘛,這不是私人不私人的問題呀」,原告表示要問一下,督導員警表示「可以呀,你有開車的行為呀,這都有監視器調的呀」。檔名密錄器影像2.MOV至密錄器影像5.MOV中,員警密錄器畫面時間106年7月4日22:16:37時2名員警自松竹路由西往東走向軍功路口全國加油站,22:17:14時督導員警表示指著松竹路「那迴轉倒車進來加油,現在認為他沒義務配合酒測,要告知他權利義務,他說不配合就拒測,因為剛剛那裡又有一件,所以想說請你幫忙」,22:17:32時一位員警詢問原告「酒測嗎?」,此時原告站立於車側表示「拒測」,員警表示「拒測嘛哦」並走開,原告表示「等一下,錄完錄完,你要錄完我講話呀,你先告訴我,你先聲明這裡是什麼地方」,員警表示「這台車不可能從天而降,一定是經過道路」,原告表示「OK」,員警繼續表示「這都有監視器哦」,原告表示「對」,員警繼續表示「剛剛已經跟你確認過了,你要拒測對不對?」,原告表示「不是不是,不是重點拒不拒測,在這裡可以做酒測嗎?」,員警表示「先生你有沒有喝酒」,原告表示「你不要問我有沒有喝酒,我沒有喝酒,我有駕車行為」,督導員警表示「有聞到你有酒味」,原告繼續爭辯,員警表示「聞到可以做你實施酒測,你可以選擇拒測這你權利,如果你拒測我們都可以開拒測這樣子呀」,原告表示「問題是在裡面可以酒測嗎?」,一旁員警表示「處罰條例第35條…」,員警表示「那你怎麼來加油站的?」,原告表示「我開車來的呀,我加油站裡面你可以…先告訴你加油站裡面你能不能酒測,」,另一員警表示「王先生,你從道路進來的啦」,原告表示「對,我違規迴轉嘛,對不對,我是不是違規迴轉,阿我加油站裡面你們可不可以酒測?」,員警表示「跟你講,不酒測就拒測,這是你的權利」,原告表示「阿我上廁所可以嗎?」,員警表示「先處理完,我們根據…」,原告撥打手機表示「我先搞清楚一下」,並不停質疑私人地可否酒測,員警表示「你剛剛在馬路上駕車」,原告表示「我違規嘛,我違規迴轉嘛,對我違規迴轉沒關係,你有錄影你可以開違規迴轉」,22:19:56時原告持續講電話,畫面顯示員警於松竹路往西方向過軍功路口處(即全國加油站西側處)設置酒駕攔檢點,22:22:45時至22:24:43時員警持酒測器表示「王先生,電話掛掉,我現在跟你講,我在錄影哦,王景平先生,你在106年7月4號大概22時的時候,駕車行經到了松竹、軍功的加油站,你有駕駛行為,把你攔下來,有聞到濃濃酒味,你要做酒測嗎?」,原告未回應,僅以手機拍攝員警,員警表示「請你明確告知我,你要做酒測嗎?」,原告表示「沒有,因為我不是在道路上」,員警表示「你如果拒測消極不配合」,原告持續以質疑私人地點可否酒測等方式拒測酒測,員警表示「我跟你講哦,你消極不配合就拒測哦,罰鍰最高9萬塊」,另一員警補充「扣車」,原告持續爭辯,員警表示「我在跟你說明權利」,原告表示「不要一直跟我講法,9萬塊我懂」,一旁員警補充「整第2點,車子要查扣」,原告表示「OK你查扣」,一旁員警繼續補充「第3點駕照吊銷3年不得考領哦,第4要參加道路安全講習,權利4項已經跟講了」,原告表示「OK」,22:24:44時員警表示「那你還要不要拒測?」,原告表示「我不需要酒測,我沒拒測的問題」,員警表示「你不配合酒測就是拒測」,原告持續爭辯,一旁員警表示「學長,我們權利已經跟講完了,他現在就是拒測了」,
22:25:19時員警持酒測器表示「有要測嗎?」,原告表示「我沒有測不測的問題」,一旁員警表示「拒測,按下去就是拒測了哦,你要不要酒測?」,22:25:31時原告表示「我就拒測啦」,一旁員警表示「好,你說拒測,他說拒測了」,之後便列印酒測單,原告仍持續爭辯,員警即掣單開罰,原告頻頻表示要上廁所,員警表示要完成程序,22:30:
03時員警詢問「先生,你的罰單你要不要簽收?」,原告表示「不簽」,員警表示「車上有沒有貴重物品?」,原告表示「沒有」,員警表示「待會我們會給你扣車」,員警表示「剛剛已經跟你講完權利了,OK你拒簽拒收」,原告表示「我沒有拒測拒收」,員警表示「那你要不要簽」,原告表示「我不簽」,22:35:32時至22:37:34時員警詢問原告是否簽名,原告表示「我沒有拒測」,員警表示「那我跟你講,你到案時間8月3號,到案處所臺中市裁決所,你要收嗎?」,原告搖頭,員警交還證件給原告,並詢問酒測單是否簽名,原告拒簽,員警表示「繳完錢可以去拖吊場領車,扣車單要簽嗎?」,原告示表示「拒簽」,員警詢問「拒簽你要收嗎?」,原告未正面回應,員警即離去進行扣車程序等情。被告檢視松竹路往軍功路-後監視器,確認畫面時間106年7月4日21:58:52時攝號牌ALR-2350號小客車從畫面右下方往畫面左上方行駛。被告復檢視舉發機關提供之封閉式路檢位置圖,確認原告違規日當天員警於松竹路一段往東方向過軍功路二段口(東側)、軍功路二段往北方向過松竹路一段口(北側)、松竹路一段往西方向過軍功路二段口(西側)及軍功路二段往南方向過松竹路一段口(南側)均設置酒駕攔檢站。
㈦從上揭資料顯示,原告沿臺中市○○區○○路一段往東方向
行駛,疑似為規避東側及北側酒駕路檢,遂於軍功路二段口違規迴轉,本欲往沿松竹路一段往西行駛,路過全國加油站入口後,卻以倒車往東方式進入加油站最外側加油區,員警合理懷疑原告酒後駕車而規避酒駕路檢(西側),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上前盤查原告,盤查過程中發現原告身上散發酒味,且有駕駛行為,易生危害,復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條規定之攔查原告,並對原告實施酒精濃度測試,原告自有接受酒測之義務。惟原告經員警告知拒測法律效果後,仍不願配合酒精濃度測試,依前揭法律規定及函釋意旨,原告業已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後段拒絕酒測之要件,被告據以裁處並無違誤。至於原告主張該車停放位置係屬私人土地,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已就道路為列舉性與概括性之說明,故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皆屬道路範圍,並不因該道路之產權為私有或公有而有所不同,亦不以該道路已成立公共地役關係為必要(本院105年度交字第337、338號判決參照)。原告遭攔查位置雖位於私人加油站內,仍屬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道路」無疑,原告自難以此作為免罰事由等語,併聲明: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汽車(含機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
過規定標準者,處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1項(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9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執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4項前段、第67條第2項前段及第68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規定之立法理由,旨在保障路上過往車輛及行人之法益,而賦予汽車駕駛人有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義務,避免不肖汽車駕駛人以拒絕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方式,逃避經測試檢定後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處罰,並基於便利測試檢定作業之及時順利實施,取得客觀正確之判測結果,進而防免可能產生之交通事故,是汽車駕駛人遇有員警測試檢定,即應配合受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否則即屬違反上開規定,應受裁罰甚明。至有無「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並不以汽車駕駛人有無親口表明拒絕接受測試為唯一準據,如其雖未明示拒絕測試,卻刻意消極推諉拖延接受測試之時間,期使體內酒精濃度得因時間經過而代謝降低,進而規避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駕車之處罰,亦屬之,若非如此,不僅影響員警公權力之行使,更使取締酒後駕車之執法產生公平性之質疑;況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文義解釋,亦無將汽車駕駛人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情況排除在外之意;因此,只要汽車駕駛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實質作為,無論係積極明示不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抑或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時間,均有上開罰則之適用。
㈡經查,本件如事實概要所述之情事,有舉發機關所製發之第
GL0000000號舉發違規通知單、106年9月4日中市警五分交字第1060052281號函、封閉式路檢位置圖、拒測單、舉發機關106年7月4日19時至23時勤務規劃表、現場採證照片、現場採證光碟、原處分及駕駛人基本資料查詢等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29-40、43頁),堪信為真實。
㈢原告雖以前開情詞主張原處分應予撤銷云云。惟查:
⒈本院勘驗調查舉發機關提供之違規現場錄影採證光碟,製
成勘驗筆錄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51-54頁),勘驗結果為:
⑴檔名密錄器影像1.MOV檔案中:
畫面時間106年7月4日21:56:06時員警於臺中市○○區○○路一段往西方向過軍功路二段全國加油站處攔查一名酒駕機車騎士,並進行拒測舉發,22:02:24時畫面顯示原告駕車松竹路一段往西方向過軍功路二段口行駛,經過全國加油站後,復以倒車往東方式行駛進入全國加油站最外側加油區,22:03:27時女性員警敲原告車輛車窗,原告搖下車窗表示「怎樣?」,女性員警表示「不好意思,有喝酒嗎?」原告表示「我在加油呀」,女性員警表示「來,吹一下好不好,我檢測一下,不好意思,你有酒味哦」,原告表示「你先讓我加完油好不好?」,女性員警表示「沒關係,他已經在加了」,原告表示「這個地方你已可臨檢嗎?」,女性員警表示「你有駕車的行為嘛」,原告表示「這個地方可不可以臨檢你先告訴我」,女性員警表示「不能說這裡不能臨檢呀」,原告表示「這裡是私人加油站,可不可以臨檢先告訴我好不好」,女性員警表示「沒有,你等一下不出去是嗎?」,原告表示「我可以不出去」,女性員警表示「你不出去呀?那你從哪邊進來?」,原告表示「我從這邊倒車進來可以嗎?因為這是私人地區呀,你可不可以臨檢你先告訴我好不好」,女性員警表示「我請我們業務組過來好了,你先等一下」,立即以無線電請求督導過來,22:04:40時一名督導員警從松竹路一段由東往西穿越軍功路二段過來,22:04:43時至22:05:40時女性員警表示「這也算道路吧」,並對督導員警表示「他說這裡不是道路啦,他說我們不能在這裡跟他做酒測啦」,督導員警表示「沒關係呀,你等一下」,女性員警表示「他說他不走啊」,一旁男性員警表示「他從哪裡過來的?」,督導員警指著松竹路往東方向於軍功路迴轉,沿松竹路往西方向行進並表示「他從那裡進來的」,女性員警表示「他現在不可能這樣講,他現在就不要,他現在有酒味,但是他現在不配合」,督導員警表示「那用拒測呀」,女性員警表示「問題他是說這裡不是道路呀」,督導員警指著西側松竹路表示「他從那邊」,女性員警表示「他現在就一直講,他說他也不出去」,督導員警詢問「你們有那個拒測的牌子嗎?」,女性員警表示「是沒有啦,照理說一般都會配合啦,只是說他說這個處所不是道路」,22:05:41時督導員警表示「先生你不下車,我們等一下告知你權利哦,時間過了我們依法給你拒測哦」,督導員警指著松竹路表示「我們看著你迴轉,沒關係我們可以調監視器佐證啦,現在這裡也是一樣啦,我們看著你這樣進來的」,原告表示「問題是你剛剛…那等我出去再來…」,督導員警表示「你這樣子轉進來,我們從那邊看著的,故意規避我們路檢站啦,沒關係啦,我們給你時間到你沒有配合,我們就是依法給你拒測哦,沒關係啦,看你要不要配合我們直接檢測啦,那如果不配合就給你拒測,扣車」,原告表示「我進來加個油,剛好你要進來檢測」,督導員警表示「你是從那邊路轉進來,你行駛進來,我們看著,我們有錄影沒關係」,原告表示「去馬路的時候再來處理」,督導員警表示「這裡,你沒辦法停在這裡呀」,原告表示「為什麼我不能停在這裡,你先告訴我為什麼我不能停在加油站」,督導員警表示「這裡人家的營業場所,你加完油就要離開呀,沒關係我們可以請他業者出來嘛,你加完油你不離開」,原告繼續爭辯,督導員警表示「你有喝,你就配合我們檢測嘛」,原告繼續抗辯在私人場所,督導員警表示「我們在路檢,你看到我們在路檢,你規避」,原告表示沒有規避,督導員警表示「那你可以配合我們檢測嗎?」,督導員警表示「這裡都有監視器啦,沒關係啦,如果你不配合我們依法告知你權利啦,看你要不要配合這樣啦」,原告繼續辯稱「在加油站倒車進來」,督導員警表示「路口都有監視器啦,我就是看著你開車進來,你有行駛,你要拒測啦」,原告表示「拒測?」,督導員警表示「你喝酒開車呀,我們有聞到酒味呀,我們有看到你行駛的過程呀,我們都有錄影啦,我們就是看著你開車進來,你有酒味…」,原告持續質疑可否在私人場所酒測,
22:09:13時至22:10:06時女性員警表示「其實先生我跟你講,這個地方是公共大家都來這裡加油的地方,這屬於公共場所」,原告爭辯這是私人地,一旁男性員警及督導員警表示「你有駕駛行為我們有看到」,一旁男性員警表示「你有駕駛行為吶,有沒有駕駛行為?」,原告表示「有啦,我違規迴轉…」,一旁男性員警表示「對呀,你從這裡倒車進來嘛」,原告表示「啊倒車進來這個是道路嗎?…」,督導員警表示「你有在道路的行駛行為,然後我們看著的」,原告表示「我開到加油站倒車,你跟我說不行」,督導員警表示「沒有不行呀,你現在有喝酒開車,我們依法給你做酒測呀,你如果不配合就是我們開拒測嘛,這不是私人不私人的問題呀」,原告表示要問一下,督導員警表示「可以呀,你有開車的行為呀,這都有監視器調的呀」。
⑵檔名密錄器影像2.MOV至密錄器影像5.MOV:
①員警密錄器畫面時間106年7月4日22:16:37時2名員警自松竹路由西往東走向軍功路口全國加油站,22:
17:14時督導員警表示指著松竹路「那迴轉倒車進來加油,現在認為他沒義務配合酒測,要告知他權利義務,他說不配合就拒測,因為剛剛那裡又有一件,所以想說請你幫忙」,22:17:32時一位員警詢問原告「酒測嗎?」,此時原告站立於車側表示「拒測」,員警表示「拒測嘛哦」並走開,原告表示「等一下,錄完錄完,你要錄完我講話呀,你先告訴我,你先聲明這裡是什麼地方」,員警表示「這台車不可能從天而降,一定是經過道路」,原告表示「OK」,員警繼續表示「這都有監視器哦」,原告表示「對」,員警繼續表示「剛剛已經跟你確認過了,你要拒測對不對?」,原告表示「不是不是,不是重點拒不拒測,在這裡可以做酒測嗎?」,員警表示「先生你有沒有喝酒」,原告表示「你不要問我有沒有喝酒,我沒有喝酒,我有駕車行為」,督導員警表示「有聞到你有酒味」,原告繼續爭辯,員警表示「聞到可以做你實施酒測,你可以選擇拒測這你權利,如果你拒測我們都可以開拒測這樣子呀」,原告表示「問題是在裡面可以酒測嗎?」,一旁員警表示「處罰條例第35條…」,員警表示「那你怎麼來加油站的?」,原告表示「我開車來的呀,我加油站裡面你可以…先告訴你加油站裡面你能不能酒測,」,另一員警表示「王先生,你從道路進來的啦」,原告表示「對,我違規迴轉嘛,對不對,我是不是違規迴轉,阿我加油站裡面你們可不可以酒測?」,員警表示「跟你講,不酒測就拒測,這是你的權利」,原告表示「阿我上廁所可以嗎?」,員警表示「先處理完,我們根據…」,原告撥打手機表示「我先搞清楚一下」,並不停質疑私人地可否酒測,員警表示「你剛剛在馬路上駕車」,原告表示「我違規嘛,我違規迴轉嘛,對我違規迴轉沒關係,你有錄影你可以開違規迴轉」,22:19:56時原告持續講電話,畫面顯示員警於松竹路往西方向過軍功路口處(即全國加油站西側處)設置酒駕攔檢點,22:22:45時至22:24:43時員警持酒測器表示「王先生,電話掛掉,我現在跟你講,我在錄影哦,王景平先生,你在106年7月4號大概22時的時候,駕車行經到了松竹、軍功的加油站,你有駕駛行為,把你攔下來,有聞到濃濃酒味,你要做酒測嗎?」,原告未回應,僅以手機拍攝員警,員警表示「請你明確告知我,你要做酒測嗎?」,原告表示「沒有,因為我不是在道路上」,員警表示「你如果拒測消極不配合」,原告持續以質疑私人地點可否酒測等方式拒測酒測,員警表示「我跟你講哦,你消極不配合就拒測哦,罰鍰最高9萬塊」,另一員警補充「扣車」,原告持續爭辯,員警表示「我在跟你說明權利」,原告表示「不要一直跟我講法,9萬塊我懂」,一旁員警補充「整第2點,車子要查扣」,原告表示「OK你查扣」,一旁員警繼續補充「第3點駕照吊銷3年不得考領哦,第4要參加道路安全講習,權利4項已經跟講了」,原告表示「OK」,22:24:44時員警表示「那你還要不要拒測?」,原告表示「我不需要酒測,我沒拒測的問題」,員警表示「你不配合酒測就是拒測」,原告持續爭辯,一旁員警表示「學長,我們權利已經跟講完了,他現在就是拒測了」,22:25:19時員警持酒測器表示「有要測嗎?」,原告表示「我沒有測不測的問題」,一旁員警表示「拒測,按下去就是拒測了哦,你要不要酒測?」,22:25:31時原告表示「我就拒測啦」,一旁員警表示「好,你說拒測,他說拒測了」,之後便列印酒測單,原告仍持續爭辯,員警即掣單開罰,原告頻頻表示要上廁所,員警表示要完成程序,22:30:03時員警詢問「先生,你的罰單你要不要簽收?」,原告表示「不簽」,員警表示「車上有沒有貴重物品?」,原告表示「沒有」,員警表示「待會我們會給你扣車」,員警表示「剛剛已經跟你講完權利了,OK你拒簽拒收」,原告表示「我沒有拒測拒收」,員警表示「那你要不要簽」,原告表示「我不簽」,此時原告進入廁所。
②光碟畫面時間:22:35:32時至22:37:34時(於加
油站的男廁員警詢問原告是否簽名,原告表示「我沒有拒測」,員警表示「那我跟你講,你到案時間8月3號,到案處所臺中市裁決所,你要收嗎?」,原告搖頭,員警交還證件給原告,並詢問酒測單是否簽名,原告拒簽,員警表示「繳完錢可以去拖吊場領車,扣車單要簽嗎?」,原告示表示「拒簽」,員警詢問「拒簽你要收嗎?」,原告未正面回應,員警即離去進行扣車程序等情。
⑶松竹路往軍功路-後監視器,確認畫面時間106年7月4日
21:58:52時攝號牌ALR-2350號小客車從畫面右下方往畫面左上方行駛。本處復檢視舉發機關提供之封閉式路檢位置圖,確認原告違規日當天員警於松竹路一段往東方向過軍功路二段口(東側)、軍功路二段往北方向過松竹路一段口(北側)、松竹路一段往西方向過軍功路二段口(西側)及軍功路二段往南方向過松竹路一段口(南側)均設置酒駕攔檢站。
⒉依上開勘驗結果可知,員警發現原告疑似規避酒駕路檢,
於,於臺中市○○路○段與軍功路二段路口違規迴轉,並轉進加油站,經員警上前攔查,復發現原告散發酒氣,員警進而對原告進行酒精濃度測試時,原告選擇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員警依規定告知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法律效果後,原告仍堅決選擇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從而,原告於上開時、地確有駕駛系爭車輛且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行為。舉發機關舉發原告上開違規,被告進而對原告做成原處分之裁罰,洵屬有據。
⒊次按「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
款之人查證其身分: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第7條第1項第1款、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舉發經過依舉發機關106年9月4日中市警五分交字第1060052281號函復說明略以:「本分局於106年7月4日21時至23時在本市○○區○○路與軍功路口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封閉式路檢稽查勤務,據查證舉發員警指稱:王景平君(下稱王民)駕駛旨揭自小客車(車號:000-0000)於106年7月4日21時58分許沿松竹路段(市區往大坑方向)行駛,行經上揭路檢點於路口處迴轉,見警方設有告示執行酒駕稽查之攔查點,隨即倒車駛入全國加油站內規避攔檢。員警見狀上前要求該駕駛開啟車窗配合稽查時,即聞到濃厚酒味,遂要求該駕駛接受酒精濃度檢測,惟該民主張加油站為私人土地不得酒測,消極配合並表明拒絕接受酒測,警方遂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等相關規定,明確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並全程錄影(音),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掣單舉發、移置保管車輛,並無不符」等語(見本院卷第29頁)。足認當日雖係於加油站對原告進行酒精測試檢定,惟加油站為員警合法進入之場所,亦未見加油站所有人或其員工不同意員警進入,員警見原告疑似規避酒駕路檢,遂進入加油站盤查原告,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之規定。
⒋另前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授權員警實行酒測之規定,
乃是基於員警執行交通稽查勤務之必要性所設,其目的在防止汽車駕駛人酒後駕車,對路上其他汽車駕駛人或行人生命、身體安全產生危害,藉以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並保障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法益。依上開規定,員警固不能毫無理由任意攔停交通工具並對駕駛人實施酒測,然倘係已發生危害之交通工具或依客觀合理判斷為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為達確保交通安全之目的,依法非不得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接受酒測,換言之,如有事實足認駕駛人有酒後駕車之可能性,其發動門檻即已足備,員警即得對之攔檢實施交通稽查並進行酒測。至於所謂「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則應依具體個案綜合一切情事,本諸經驗法則及社會通念加以認定,車輛有蛇行、忽快忽慢、驟踩煞車等駕車不穩情事,或有明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而危險駕駛之事實,雖可做為是否屬易生危害交通工具之合理判斷依據,惟其認定並不以此為限,凡依據相當之事實或情況,本諸經驗法則及社會通念,足認駕駛人有酒後駕車之可能性者,即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所定「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之要件,員警自得予以攔停並對駕駛人實施酒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交上字第55號判決參照)。且上開規定非謂車輛需在「行駛中」被攔停,始得進行酒精濃度測試,否則任何酒駕者見前方有警方攔檢,豈非均得以下車、離開車輛或類似方式主張攔檢時並非處於駕車狀況,而規避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義務,即非立法本意。依上揭採證光碟勘驗結果顯示,舉發員警見原告疑似規避酒駕路檢,於臺中市○○路○段與軍功路二段路口違規迴轉,經員警上前盤查發現原告復有飲酒徵候(酒味),依客觀合理判斷原告有酒後駕車之行為,進而要求原告配合實施呼氣酒測,乃係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所為,原告自有配合實施呼氣酒測之義務,尚難以原告已停車加油作為原告免予酒測之事由。
⒌至於原告主張警方執行酒測檢定之地點,並非設有告示執
行測試檢定之處所云云。惟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所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僅需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拒絕或拖延進行酒精測試檢定即屬該當,不以原告行經設有告示執行測試檢定處所為必要,原告上開主張顯然混淆「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及「拒絕接受酒精測試之檢定」兩者法律之適用,自不足採。
㈣綜上所述,原告於上開時、地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
定之違規事實明確,被告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對原告作成原處分之裁罰,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莊金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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