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4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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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字第140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PHUNGDUC.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應送達於該被告之判決正本,因其住居所不明,准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許原嘉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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