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1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政德 律師原告丙○○被告丁○○○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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