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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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79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正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309、5109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70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09號、第5109號及撤緩毒偵字第270號被告李正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等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惟該等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728號裁定觀察、勒戒,嗣被告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5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09號、第5109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於上開案件查獲時,分別扣得附表所示之物等情,有前揭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各1份附卷為證,足認上開扣案物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分別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黃翊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檢出成分
備註
一
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淨重0.084公克,驗餘淨重0.081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10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二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淨重0.1420公克,驗餘淨重0.1406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三
白色透明晶體3包(含包裝袋3個,總淨重2.67公克,驗餘總淨重2.64公克)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北市鑑毒字第233號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