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229號聲請人 林東陽
楊敏鵬 微米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銘珠 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國安 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5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林東陽、楊敏鵬、微米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聲請人陳銘珠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關於駁回聲請人陳銘珠部分,由該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林東陽、楊敏鵬、微米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陳國安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552號裁定將相對人上訴及追加之訴駁回,並命其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聲請人林東陽、楊敏鵬、微米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並無不合,爰核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但聲請人陳銘珠非上開第三審事件之當事人,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林東陽、楊敏鵬、微米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為有理由,聲請人陳銘珠之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法官邱璿如法官徐福晋法官蘇芹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麗蘭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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