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81號上訴人 吳榮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游秋珠 因104年度訴字第2081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佰零參萬肆仟 陸佰 元(2,284,600-1,250,000=1,034,6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玖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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