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73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廷選任辯護人劉志忠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俊廷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胡修辰法官胡佩芬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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