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訴緝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緝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責付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容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通緝到案後,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裁定予以羈押。今准予被告責付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容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5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蘇錦秀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