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7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7574號聲請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典璋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請 陳明 提示日。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7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7574號聲請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典璋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請 陳明 提示日。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