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8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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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887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張智翔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周政君 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44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2,050元,應徵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前提出準備書狀,繕本逕寄送被告。準備書狀至少應記載原告撥款與被告歷次還款交易事實及所用證據(須含借據、撥款證明、利率證明、還款明細等,並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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