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緝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緝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阮柏勳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73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阮柏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柒萬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如附表二編號3至19、編號22至25、編號28至33所示偽造之「蔡」署名共27枚均沒收。
事實
一、阮柏勳與 黃玉忠 自民國104年5月15日起合夥成立全方位企業社,經營人力派遣業務,2人分工方式係由阮柏勳擔任負責人,負責主要營運內容,即以派工單、估價單等文件向黃玉忠告知派工需求,黃玉忠依阮柏勳所提出之派工需求給付派遣工之工資予阮柏勳後,由阮柏勳指派工人至各該工地工作,並將工資給付予工人,待工人完成工作,阮柏勳再向各需工廠商領得勞務報酬,2人朋分報酬藉以獲利。詎阮柏勳為全方位企業社之商業負責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接續於104年9月3日至104年11月26日,在臺灣某處,在其業務上製作之如附表一所示之派工紀錄、如附表二所示之估價單、如附表三所示之派工單等文書上填載不實之派工需求,並在如附表二所示之部分估價單上偽簽任職鉦穩建設有限公司(下稱鉦穩公司)員工 蔡偉平 之署名「蔡」,表示該等派工內容均經蔡偉平確認,藉以取信黃玉忠,再與黃玉忠相約在其住處附近位於桃園市○○區○○○路某處或環東路某處之便利商店見面,先後將上開不實之派工紀錄、估價單、派工單交付予黃玉忠以行使,佯稱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廠商或工地有派工之需求,且該派工均是向蔡偉平接洽,致黃玉忠陷於錯誤認各該廠商、工地確有派工需求,因而當場交付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各該款項(總計新臺幣【下同】77萬0,450元)予阮柏勳,足生損害於黃玉忠、全方位企業社及蔡偉平,嗣阮柏勳為免其上開犯行遭發覺,復向黃玉忠表示將向各該需工廠商請求報酬云云,要求黃玉忠開立發票供其交付予各該需工廠商,黃玉忠遂在不知情之狀況下,在其位於桃園市楊梅區之住處內,開立如附表四所示之不實而屬於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並在其住處附近位於桃園市○○區○○○路某處或環東路某處之便利商店將上開統一發票交予阮柏勳。其後因黃玉忠清查帳目察覺有異,經詢問蔡偉平派工之事,為蔡偉平所否認,始悉上情。
二、案經黃玉忠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㈠本院以下所引用被告阮柏勳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
官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均未對於其證據能力聲明異議(見本院訴緝卷第348頁、第381至384頁),而視為同意該等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且本院審酌各該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該等證據均具證據能力。
㈡至於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聯性,
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本院復於審理時,提示並告以要旨,使檢察官及被告充分表示意見,自得為證據使用。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阮柏勳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訴緝卷第386頁),並據證人即告訴人黃玉忠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人即鉦穩公司員工蔡偉平於偵訊中證述在卷(見105年度偵字第7365號卷一【下稱偵一卷】第12至14頁、第36至37頁、第41至43頁、第127至129頁、第170頁、第174頁、偵二卷第3頁、第83頁、第103頁、本院訴緝卷第369至379頁),復有合作契約書、被告手寫派工記錄之筆記紙(內容詳如附表一所示)、估價單(內容詳如附表二所示)、派工單(內容詳如附表三所示)、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明細表、全方位企業社所開立之發票(內容詳如附表四所示)、告訴人給付予被告之款項明細在卷可佐(見偵一卷第19頁、第50頁背面至51頁背面、第54至63頁、第64至98頁、第152頁、第157至159頁、第162至163頁、偵二卷第104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又附表三編號5、6、21、23之「告訴人實際付款總額」欄位部分,因證人黃玉忠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被告在派工單下方之「小計」欄位算多少,其就給多少,就算被告累加算錯了,其也是依照被告算錯的金額給被告等語明確(見本院訴緝字卷第378至379頁);而各該派工單之「小計」欄位數額均如附表三編號5、6、21、23所示(見偵一卷第67至68頁、第87頁、第89頁),起訴書就此部分之記載與派工單不符,尚有錯誤,應予更正,附此敘明。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15條規定雖於108年12月25日經總
統公布修正,並自同年月27日起施行,惟查,修正前該條所定罰金數額原應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為30倍,本次修法僅係將條文所定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為文字之修正,並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刑法第215條之規定處斷,合先敘明。
㈡被告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派工記錄、附表二所示之估價單、附
表三所示之派工單上為不實登載,復持以向告訴人行使,使告訴人誤以為全方位企業社接獲各該派工需求而將工資交付予被告,自足以生損害於全方位企業社及告訴人。另刑法上之文書,乃以文字或符號表示一定之意思或觀念,而證明其存在之物;其存在之形式,可具有多樣性,同一份文件未必僅存在一種文書,即將不同之文書,記載於同一份文件之內,亦無不可。查如附表二編號3至19、編號22至25、編號28至33所示之估價單,固為被告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然被告為不實登載後,復於其上偽簽「蔡」之署名,依一般交易習慣,足以表示經現場負責人「蔡偉平」確認、接受各該工人之指派,核具一般收據之性質,此部分另屬刑法上之私文書,被告偽造蔡偉平之署名後,持以向告訴人行使,使告訴人誤以為全方位企業社確實接獲各該派工需求而給付工資,亦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及蔡偉平。再統一發票係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稱之會計憑證;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以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為其成立要件;而所謂「商業負責人」之定義,依同法第4條所定,應依公司法第8條、商業登記法第9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復觀商業登記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在獨資組織者,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合夥組織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負責人」。查被告與告訴人合夥成立全方位企業社,由被告負責營運,並擔任負責人等節,有雙方之合作契約書存卷足參(見偵一卷第19頁),被告自屬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其於執行職務範圍內之期間,有據實填載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之義務,是如附表四所示之各該發票既係被告於其執行業務範圍內,要求不知情之告訴人蓋用發票章而開立,即應負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責。
㈢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
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同法第
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偽造署押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登載不實、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登載不實、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公訴意旨雖漏未論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然業經本院當庭諭知被告,並踐行刑事訴訟法第95條之告知程序(見本院訴緝字卷第368頁),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應予敘明。
㈣被告就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係利用不知情之告訴人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為間接正犯。
㈤被告上開多次向告訴人詐騙工資之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
間實施,基於單一之犯意,侵害同一告訴人之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應論以接續之一行為。又被告為達成詐欺取財之單一犯罪目的,而於過程中另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其犯罪之目的單一,實施之行為局部同一,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方屬妥適,是被告以接續之一行為同時觸犯上述四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公訴意旨固僅記載被告以如附表二所示之估價單(即起訴書附表2)、如附表三所示之派工單(即起訴書附表1)等業務上不實文書,致告訴人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即起訴書附表3)以及如附表三所示之款項(即起訴書附表1),並開立如附表四編號
1至3(即起訴書附表3)之發票等語,而漏未論及被告係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手寫派工紀錄之筆記紙」等業務上不實文書詐得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以及被告係以如附表二所示之估價單等業務上不實文書「詐得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且被告為免其上開犯行遭發覺,復要求不知情之告訴人開立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屬於會計憑證之不實發票等節,然此等部分因與已起訴部分具有接續犯、想像競合犯之事實上一罪、裁判上一罪關係,業如前述,本院自得併予審理,應予說明。
㈥另被告前①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2209號判
決判處拘役40日確定;②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9年度花簡字第7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①②之罪刑經接續執行,有期徒刑部分於100年5月17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衡以其構成累犯之前案亦為詐欺案件,竟未能悔改,再犯本案詐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犯行,其不思尊重他人財產權之心態,至為明顯,縱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與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無違,爰依法加重其刑。
㈦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卻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財物,與告
訴人合夥經營全方位企業社,竟偽造不實之派工需求,詐取告訴人之財物,並使告訴人開立不實之會計憑證,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兼衡其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暨其為本案犯行之動機、目的、手段、所詐騙之款項高達77萬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㈧沒收部分:
1.查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本件關於沒收部分,一律均適用修正後刑法沒收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先予敘明。
2.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以不實之派工紀錄、估價單、派工單交付予告訴人以行使,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款項共77萬0,450元(計算式:130,350+135,100+505,000=770,450),自屬被告為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且迄未返還告訴人,此據告訴人陳述明確(見訴緝卷第388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依同法第3項之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另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查被告不實登載之如附表一所示之派工紀錄、如附表二所示之估價單、如附表三所示之派工單等文書,固為被告犯罪所生、所用之物,惟均已因行使而交付予告訴人,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無從宣告沒收之;至附表二編號3至19、編號22至25、編號28至33之估價單上偽造之「蔡」署名共27枚,仍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10條、第215條、第216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219條、第
2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致維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郭書綺、黃鈺斐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何啓榮法官傅思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被告手寫之派工紀錄)┌──┬──┬─────────────────────────┬────────────────┬───────┐│││被告交付予告訴人之手寫紀錄內容│告訴人交付被告金額(新臺幣)││││├──────┬─────────┬────────┤(①粗工每人每日1100元│││編號│廠商│日期│粗工(人數)│打石(人數)│②打石工每人每日1600元│卷頁│││││(0.5表示該人僅││③粗工加班每人每小時250元││││││工作半日)││④打石工加班每人每小時400元)││├──┼──┼──────┼─────────┼────────┼────────────────┼───────┤│1│ 鈺穩 │104年9月4日│0.5│0.5│56,250元│偵字第7365號卷│││││││(23.5*1100+19*1600=56250)│一第50頁背面│││││││││││├──────┼─────────┼────────┤│偵字第7365號卷││││104年9月7日│2│2││二第104頁│││├──────┼─────────┼────────┤│││││104年9月8日│0.5│0.5│││││├──────┼─────────┼────────┤│││││104年9月9日│2│無│││││├──────┼─────────┼────────┤│││││104年9月11日│4│4│││││├──────┼─────────┼────────┤│││││104年9月14日│2.5│2│││││├──────┼─────────┼────────┤│││││104年9月15日│1│1│││││├──────┼─────────┼────────┤│││││104年9月17日│1│3│││││├──────┼─────────┼────────┤│││││104年9月19日│2│2│││││├──────┼─────────┼────────┤│││││104年9月20日│1│無│││││├──────┼─────────┼────────┤│││││104年9月21日│2│2│││││├──────┼─────────┼────────┤│││││104年9月23日│1│無│││││├──────┼─────────┼────────┤│││││104年9月24日│2│1│││││├──────┼─────────┼────────┤│││││104年9月26日│2│1│││││├──────┼─────────┼────────┤│││││人數小計│23.5│19│││├──┼──┼──────┼─────────┼────────┼────────────────┼───────┤│2│ 昱晟 │104年9月3日│2│無│40,500元│偵字第7365號卷│││ 中正 ├──────┼─────────┼────────┤(20*1100+11*1600+250*2+│一第51頁││││104年9月5日│2│1│400=40500)││││││(另各加班1小時)│(另加班1小時)││偵字第7365號卷│││├──────┼─────────┼────────┤│二第104頁││││104年9月6日│2│1│││││├──────┼─────────┼────────┤│││││104年9月10日│2│2│││││├──────┼─────────┼────────┤│││││104年9月12日│1│2│││││├──────┼─────────┼────────┤│││││104年9月17日│3│無│││││├──────┼─────────┼────────┤│││││104年9月20日│2│2│││││├──────┼─────────┼────────┤│││││104年9月23日│2│1│││││├──────┼─────────┼────────┤│││││104年9月24日│1│1│││││├──────┼─────────┼────────┤│││││104年9月25日│1│1│││││├──────┼─────────┼────────┤│││││104年9月26日│2│無│││││├──────┼─────────┼────────┤│││││人數小計│20(另有2人各加班│11(另有1人加班│││││││1小時)│1小時)│││├──┼──┼──────┼─────────┼────────┼────────────────┼───────┤│3│昱晟│104年9月13日│2│3│33,600元│偵字第7365號卷│││ 華映 ├──────┼─────────┼────────┤(16*1100+10*1600=33600)│一第51頁背面││││104年9月15日│2│2│(起訴書附表3編號3誤載為36,600││││├──────┼─────────┼────────┤元)│偵字第7365號卷││││104年9月16日│3│1││二第104頁│││├──────┼─────────┼────────┤│││││104年9月18日│3│2│││││├──────┼─────────┼────────┤│││││104年9月19日│2│1│││││├──────┼─────────┼────────┤│││││104年9月23日│無│1│││││├──────┼─────────┼────────┤│││││104年9月24日│1│無│││││├──────┼─────────┼────────┤│││││104年9月25日│2│無│││││├──────┼─────────┼────────┤│││││104年9月26日│1│無│││││├──────┼─────────┼────────┤│││││人數小計│16│10│││├──┴──┴──────┴─────────┴────────┼────────────────┴───────┤││告訴人遭詐騙金額合計:130,350元│└───────────────────────────────┴────────────────────────┘附表二(估價單)┌──┬──┬─────┬───────┬───────────────┬─────┬──────┐│││││內容│││││││├───────┬───────┤估價單上偽│卷頁││編號│廠商│估價單編號│日期│粗工(人數)│打石(人數)│簽之署名│││││││(每人每日1100│(每人每日1600││││││││元)│元)│││├──┼──┼─────┼───────┼───────┼───────┼─────┼──────┤│1│鈺穩│編號006374│104年9月27日│1│無│無│偵字第7365號│├──┤├─────┼───────┼───────┼───────┼─────┤卷一第59頁││2││編號006377│104年9月29日│2│1│無││├──┤├─────┼───────┼───────┼───────┼─────┼──────┤│3││編號006387│104年10月4日│1│1│偽造「蔡」│偵字第7365號││││││││之署名1枚│卷一第54頁│├──┤├─────┼───────┼───────┼───────┼─────┤││4││編號006392│104年10月5日│1│1│偽造「蔡」│││││││││之署名1枚││├──┤├─────┼───────┼───────┼───────┼─────┤││5││無編號│104年10月7日│1│2│偽造「蔡」│││││││││之署名1枚││├──┤├─────┼───────┼───────┼───────┼─────┼──────┤│6││無編號│104年10月8日│1│2│偽造「蔡」│偵字第7365號││││││││之署名1枚│卷一第57頁│├──┤├─────┼───────┼───────┼───────┼─────┤││7││無編號│104年10月9日│1│1│偽造「蔡」│││││││││之署名1枚││├──┤├─────┼───────┼───────┼───────┼─────┼──────┤│8││無編號│104年10月10日│2│2│偽造「蔡」│偵字第7365號││││││││之署名1枚│卷一第63頁│├──┤├─────┼───────┼───────┼───────┼─────┤││9││編號006955│104年10月11日│2│1│偽造「蔡」│││││││││之署名1枚││├──┤├─────┼───────┼───────┼───────┼─────┤││10││編號006961│104年10月12日│2│1│偽造「蔡」│││││││││之署名1枚││├──┼──┼─────┼───────┼───────┼───────┼─────┼──────┤│11│ 鈺弘 │編號006389│104年10月4日│2│無│偽造「蔡」│偵字第7365號││││││││之署名1枚│卷一第54頁背│├──┤││││││面││12│├─────┼───────┼───────┼───────┼─────┼──────┤│││編號006393│104年10月5日│1│1│偽造「蔡」│偵字第7365號││││││││之署名1枚│卷一第55頁│├──┤├─────┼───────┼───────┼───────┼─────┤││13││編號006398│104年10月6日│1│1│偽造「蔡」│││││││││之署名1枚││├──┤├─────┼───────┼───────┼───────┼─────┼──────┤│14││無編號│104年10月7日│2│1│偽造「蔡」│偵字第7365號││││││││之署名1枚│卷一第54頁背│││││││││面│├──┤├─────┼───────┼───────┼───────┼─────┼──────┤│15││無編號│104年10月8日│3│無│偽造「蔡」│偵字第7365號││││││││之署名1枚│卷一第57頁背│├──┤├─────┼───────┼───────┼───────┼─────┤面││16││無編號│104年10月9日│2│2│偽造「蔡」│││││││││之署名1枚││├──┤├─────┼───────┼───────┼───────┼─────┼──────┤│17││編號006956│104年10月11日│2│1│偽造「蔡」│偵字第7365號││││││││之署名1枚│卷一第62頁背│├──┤├─────┼───────┼───────┼───────┼─────┤面││18││編號006960│104年10月12日│1│1│偽造「蔡」│││││││││之署名1枚││├──┤├─────┼───────┼───────┼───────┼─────┤││19││編號006963│104年10月13日│2│1│偽造「蔡」│││││││││之署名1枚││├──┼──┼─────┼───────┼───────┼───────┼─────┼──────┤│20│昱晟│編號006375│104年9月27日│2│無│無│偵字第7365號│││華映││││││卷一第60頁│├──┤├─────┼───────┼───────┼───────┼─────┼──────┤│21││編號006391│104年10月4日│3│無│無│偵字第7365號│││││││││卷一第55頁│├──┤├─────┼───────┼───────┼───────┼─────┼──────┤│22││編號006394│104年10月5日│2│無│偽造「蔡」│偵字第7365號││││││││之署名1枚│卷一第55頁背│├──┤├─────┼───────┼───────┼───────┼─────┤面││23││編號006397│104年10月6日│1│無│偽造「蔡」│││││││││之署名1枚││├──┤├─────┼───────┼───────┼───────┼─────┼──────┤│24││無編號│104年10月8日│2│1│偽造「蔡」│偵字第7365號││││││││之署名1枚│卷一第58頁│├──┤├─────┼───────┼───────┼───────┼─────┼──────┤│25││編號006964│104年10月13日│2│1│偽造「蔡」│偵字第7365號││││││││之署名1枚│卷一第62頁│├──┼──┼─────┼───────┼───────┼───────┼─────┼──────┤│26│昱晟│編號006376│104年9月27日│2│2│無│偵字第7365號│├──┤中正├─────┼───────┼───────┼───────┼─────┤卷一第59頁背││27││編號006378│104年9月29日│2│1│無│面│├──┤├─────┼───────┼───────┼───────┼─────┼──────┤│28││編號006390│104年10月4日│1│2│偽造「蔡」│偵字第7365號││││││││之署名1枚│卷一第56頁│├──┤├─────┼───────┼───────┼───────┼─────┤││29││編號006395│104年10月5日│2│2│偽造「蔡」│││││││││之署名1枚││├──┤├─────┼───────┼───────┼───────┼─────┼──────┤│30││編號006396│104年10月6日│2│2│偽造「蔡」│偵字第7365號││││││││之署名1枚│卷一第55頁背│││││││││面│├──┤├─────┼───────┼───────┼───────┼─────┼──────┤│31││無編號│104年10月8日│2│1│偽造「蔡」│偵字第7365號││││││││之署名1枚│卷一第57頁背│││││││││面│├──┤├─────┼───────┼───────┼───────┼─────┼──────┤│32││無編號│104年10月9日│3│無│偽造「蔡」│偵字第7365號││││││││之署名1枚│卷一第57頁│├──┤├─────┼───────┼───────┼───────┼─────┼──────┤│33││編號006959│104年10月12日│1│無│偽造「蔡」│偵字第7365號││││││││之署名1枚│卷一第62頁│├──┼──┼─────┼───────┼───────┼───────┼─────┼──────┤│34│昌平│無編號│104年10月10日│3│1│無│偵字第7365號│││││││││卷一第62頁│├──┤├─────┼───────┼───────┼───────┼─────┼──────┤│35││編號006954│104年10月11日│3│1│無│偵字第7365號│├──┤├─────┼───────┼───────┼───────┼─────┤卷一第61頁背││36││編號006958│104年10月12日│3│1│無│面│├──┤├─────┼───────┼───────┼───────┼─────┤││37││編號006962│104年10月13日│3│2│無││├──┴──┴─────┼───────┼───────┼───────┼─────┴──────┤││人數小計│69│37│告訴人遭詐騙金額合計:││││││135,100元(計算式:69*1││││││100+37*1600=135100)│└───────────┴───────┴───────┴───────┴────────────┘附表三(派工單)┌──┬───────┬────┬─────────┬─────────┬─────────┬──────┐│編號│日期│工地│粗工(人數*工資)│打石(人數*工資)│告訴人實際付款總額│卷頁│││││(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1│104年10月11日│昌平湖口│1*1100=1100元│2*1900=3800元│4,900元│偵字第7365號│││├────┼─────────┼─────────┼─────────┤卷一第83頁││││昌平│2*1100=2200元│2*1600=3200元│5,400元││││├────┼─────────┼─────────┼─────────┤││││湖口加油│2*1100=2200元│2*1600=3200元│5,400元│││││站│││││││├────┼─────────┼─────────┼─────────┤││││鈺弘│1*1100=1100元│1*1900=1900元│3,000元││├──┼───────┼────┼─────────┼─────────┼─────────┼──────┤│2│104年10月26日│鈺穩│2*1100=2200元│1*1600=1600元│3,800元│偵字第7365號│││├────┼─────────┼─────────┼─────────┤卷一第64頁││││鈺弘│1*1100=1100元│1*1600=1600元│2,700元││││├────┼─────────┼─────────┼─────────┤││││昌平│3*1100=3300元│2*1600=3200元│6,500元││││├────┼─────────┼─────────┼─────────┤││││昱晟中正│1*1100=1100元│1*1600=1600元│2,700元││├──┼───────┼────┼─────────┼─────────┼─────────┼──────┤│3│104年10月27日│鈺弘│2*1100=2200元│無│2,200元│偵字第7365號│││├────┼─────────┼─────────┼─────────┤卷一第65頁││││昌平│3*1100=3300元│2*1600=3200元│6,500元││││├────┼─────────┼─────────┼─────────┤││││湖口│2*1100=2200元│1*1900=1900元│4,100元││││├────┼─────────┼─────────┼─────────┤││││ 昱晟華映 │1*1100=1100元│1*1600=1600元│2,700元││├──┼───────┼────┼─────────┼─────────┼─────────┼──────┤│4│104年10月28日│鈺穩│1*1100=1100元│1*1600=1600元│2,700元│偵字第7365號│││├────┼─────────┼─────────┼─────────┤卷一第66頁││││湖口│2*1100=2200元│1*1900=1900元│4,100元││││├────┼─────────┼─────────┼─────────┤││││昌平│3*1100=3300元│2*1600=3200元│6,500元││││├────┼─────────┼─────────┼─────────┤││││昱晟中正│2*1100=2200元│無│2,200元││├──┼───────┼────┼─────────┼─────────┼─────────┼──────┤│5│104年10月29日│鈺弘│1*1100=1100元│1*1600=1600元│2,700元│偵字第7365號│││├────┼─────────┼─────────┼─────────┤卷一第67頁││││昌平│4X1100=4400元│1X1600=1600元│5,700元(起訴書誤載││││││││為6,000元)││││├────┼─────────┼─────────┼─────────┤││││昱晟華映│1X1100=1100元│1X1600=1600元│2,700元││├──┼───────┼────┼─────────┼─────────┼─────────┼──────┤│6│104年10月30日│昱晟華映│1X1100=1100元│無│1,100元│偵字第7365號│││├────┼─────────┼─────────┼─────────┤卷一第68頁││││昌平│3*1100=3300元│1*1600=1600元│4,900元││││├────┼─────────┼─────────┼─────────┤││││鈺弘│3*1100=3300元│無│3,300元││││├────┼─────────┼─────────┼─────────┤││││鈺穩│2*1100=2200元│1*1600=1600元│3,700元(起訴書誤載││││││││為3,800元)││├──┼───────┼────┼─────────┼─────────┼─────────┼──────┤│7│104年10月31日│昱晟華映│1*1100=1100元│無│1,100元│偵字第7365號│││├────┼─────────┼─────────┼─────────┤卷一第69頁││││昌平│5*1100=5500元│無│5,500元││││├────┼─────────┼─────────┼─────────┤││││湖口│1*1100=1100元│2*1900=3800元│4,900元││││├────┼─────────┼─────────┼─────────┤││││鈺弘│2*1100=2200元│1*1600=1600元│3,800元││││├────┼─────────┼─────────┼─────────┤││││鈺穩│3*1100=3300元│1*1600=1600元│4,900元││├──┼───────┼────┼─────────┼─────────┼─────────┼──────┤│8│104年11月1日│昌平│3*1100=3300元│1*1600=1600元│4,900元│偵字第7365號│││├────┼─────────┼─────────┼─────────┤卷一第75頁││││昌平湖口│1*1100=1100元│1*1900=1900元│3,000元││││├────┼─────────┼─────────┼─────────┤││││鈺弘│2*1100=2200元│無│2,200元││││├────┼─────────┼─────────┼─────────┤││││鈺穩│1*1100=1100元│1*1600=1600元│2,700元││├──┼───────┼────┼─────────┼─────────┼─────────┼──────┤│9│104年11月2日│昌平│3*1100=3300元│2*1600=3200元│6,500元│偵字第7365號│││├────┼─────────┼─────────┼─────────┤卷一第74頁││││鈺弘│1*1100=1100元│1*1600=1600元│2,700元││││├────┼─────────┼─────────┼─────────┤││││昱晟華映│1*1100=1100元│1*1600=1600元│2,700元││├──┼───────┼────┼─────────┼─────────┼─────────┼──────┤│10│104年11月3日│昱晟中正│2*1100=2200元│無│2,200元│偵字第7365號│││├────┼─────────┼─────────┼─────────┤卷一第73頁││││昱晟華映│1*1100=1100元│無│1,100元││││├────┼─────────┼─────────┼─────────┤││││昌平湖口│1*1100=1100元│2*1900=3800元│4,900元││││├────┼─────────┼─────────┼─────────┤││││昌平│3*1100=3300元│2*1600=3200元│6,500元││││├────┼─────────┼─────────┼─────────┤││││鈺穩│2*1100=2200元│無│2,200元││├──┼───────┼────┼─────────┼─────────┼─────────┼──────┤│11│104年11月4日│昌平│3*1100=3300元│2*1600=3200元│6,500元│偵字第7365號│││├────┼─────────┼─────────┼─────────┤卷一第78頁││││昌平湖口│1*1100=1100元│2*1900=3800元│4,900元││││├────┼─────────┼─────────┼─────────┤││││鈺弘│2*1100=2200元│1*1900=1900元│4,100元││├──┼───────┼────┼─────────┼─────────┼─────────┼──────┤│12│104年11月5日│鈺穩│1*1100=1100元│1*1600=1600元│2,700元│偵字第7365號│││├────┼─────────┼─────────┼─────────┤卷一第77頁││││昱晟中正│1*1100=1100元│1*1600=1600元│2,700元│││││龍潭│││││││├────┼─────────┼─────────┼─────────┤││││昌平│3*1100=3300元│1*1600=1600元│8,700元│││││││2*1900=3800元│││├──┼───────┼────┼─────────┼─────────┼─────────┼──────┤│13│104年11月6日│昱晟華映│2*1100=2200元│1*1600=1600元│3,800元│偵字第7365號│││├────┼─────────┼─────────┼─────────┤卷一第76頁││││昌平│3*1100=3300元│2*1600=3200元│6,500元││││├────┼─────────┼─────────┼─────────┤││││昌平湖口│1*1100=1100元│2*1900=3800元│4,900元││├──┼───────┼────┼─────────┼─────────┼─────────┼──────┤│14│104年11月7日│昌平│3*1100=3300元│2*1600=3200元│6,500元│偵字第7365號│││├────┼─────────┼─────────┼─────────┤卷一第79頁││││昱晟華映│1*1100=1100元│1*1900=1900元│3,000元││││├────┼─────────┼─────────┼─────────┤││││鈺弘│2*1100=2200元│無│2,200元││├──┼───────┼────┼─────────┼─────────┼─────────┼──────┤│15│104年11月8日│昌平湖口│1*1100=1100元│2*1900=3800元│4,900元│偵字第7365號│││├────┼─────────┼─────────┼─────────┤卷一第80頁││││昌平│3*1100=3300元│2*1600=3200元│6,500元││││├────┼─────────┼─────────┼─────────┤││││昱晟中正│1*1100=1100元│1*1600=1600元│2,700元││├──┼───────┼────┼─────────┼─────────┼─────────┼──────┤│16│104年11月9日│昌平湖口│1*1100=1100元│2*1900=3800元│4,900元│偵字第7365號│││├────┼─────────┼─────────┼─────────┤卷一第81頁││││昌平│4*1100=4400元│2*1600=3200元│7,600元││││├────┼─────────┼─────────┼─────────┤││││鈺穩│2*1100=2200元│1*1600=1600元│3,800元││││├────┼─────────┼─────────┼─────────┤││││昱晟中正│1*1100=1100元│無│1,100元││├──┼───────┼────┼─────────┼─────────┼─────────┼──────┤│17│104年11月10日│昌平│3*1100=3300元│2*1600=3200元│6,500元│偵字第7365號│││├────┼─────────┼─────────┼─────────┤卷一第82頁││││鈺弘│2*1100=2200元│1*1900=1900元│4,100元││││├────┼─────────┼─────────┼─────────┤││││昱晟中正│2*1100=2200元│2*1900=3800元│6,000元││├──┼───────┼────┼─────────┼─────────┼─────────┼──────┤│18│104年11月12日│湖口加油│2*1100=2200元│2*1900=3800元│6,000元│偵字第7365號││││站││││卷一第84頁│││├────┼─────────┼─────────┼─────────┤││││昌平│3*1100=3300元│2*1600=3200元│6,500元││││├────┼─────────┼─────────┼─────────┤││││昱晟中正│2*1100=2200元│1*1600=1600元│3,800元││├──┼───────┼────┼─────────┼─────────┼─────────┼──────┤│19│104年11月13日│昌平加油│2*1100=2200元│1*1900=1900元│4,100元│偵字第7365號││││站││││卷一第85頁│││├────┼─────────┼─────────┼─────────┤││││昌平湖口│1*1100=1100元│2*1900=3800元│4,900元││││├────┼─────────┼─────────┼─────────┤││││昌平│3*1100=3300元│2*1600=3200元│6,500元││││├────┼─────────┼─────────┼─────────┤││││昱晟中正│2*1100=2200元│無│2,200元││├──┼───────┼────┼─────────┼─────────┼─────────┼──────┤│20│104年11月14日│鈺穩│1*1100=1100元│1*1600=1600元│2,700元│偵字第7365號│││├────┼─────────┼─────────┼─────────┤卷一第86頁││││鈺弘│1*1100=1100元│1*1600=1600元│2,700元││││├────┼─────────┼─────────┼─────────┤││││和平路山│2*1100=2200元│1*1600=1600元│3,800元│││││頂│││││││├────┼─────────┼─────────┼─────────┤││││昌平│3*1100=3300元│2*1900=3800元│7,100元││││├────┼─────────┼─────────┼─────────┤││││昌平湖口│3*1100=3300元│1*1900=1900元│5,200元││├──┼───────┼────┼─────────┼─────────┼─────────┼──────┤│21│104年11月15日│昱晟華映│無│2*1600=3200元│3,200元│偵字第7365號│││││(起訴書誤載為│(起訴書誤載為│(起訴書誤載為2,700│卷一第87頁│││││1*1100=1100)│1*1600=1600)│元)││││├────┼─────────┼─────────┼─────────┤││││和平路山│2*1100=2200元│1*1900=1900元│4,100元│││││頂│││││││├────┼─────────┼─────────┼─────────┤││││鈺穩│2*1100=2200元│無│2,200元││││├────┼─────────┼─────────┼─────────┤││││昌平加油│1*1100=1100元│2*1900=3800元│4,900元│││││站│││││││├────┼─────────┼─────────┼─────────┤││││昌平│3*1100=3300元│1*1600=1600元│6,800元│││││││1*1900=1900元│││││├────┼─────────┼─────────┼─────────┤││││鈺弘│無│1*1600=1600元│3,500元│││││││1*1900=1900元│││├──┼───────┼────┼─────────┼─────────┼─────────┼──────┤│22│104年11月16日│和平路│2*1100=2200元│1*1900=1900元│4,100元│偵字第7365號│││├────┼─────────┼─────────┼─────────┤卷一第88頁││││鈺穩│2*1100=2200元│無│2,200元││││├────┼─────────┼─────────┼─────────┤││││昱晟華映│2*1100=2200元│無│2,200元││││├────┼─────────┼─────────┼─────────┤││││昌平湖口│2*1100=2200元│1*1600=1600元│3,800元││││├────┼─────────┼─────────┼─────────┤││││昌平│4*1100=4400元│1*1600=1600元│7,900元│││││││1*1900=1900元│││├──┼───────┼────┼─────────┼─────────┼─────────┼──────┤│23│104年11月17日│昌平加油│2*1100=2200元│無│2,200元│偵字第7365號││││站││││卷一第89頁│││├────┼─────────┼─────────┼─────────┤││││昌平│3*1100=3300元│2*1600=3200元│6,500元││││││││(起訴書誤載為3,200││││││││元)││││├────┼─────────┼─────────┼─────────┤││││鈺穩│1*1100=1100元│1*1900=1900元│3,000元││││├────┼─────────┼─────────┼─────────┤││││昱晟華映│1*1100=1100元│1*1900=1900元│3,000元││││├────┼─────────┼─────────┼─────────┤││││中正│2*1100=2200元│1*1900=1900元│4,100元││├──┼───────┼────┼─────────┼─────────┼─────────┼──────┤│24│104年11月18日│和平路│2*1100=2200元│1*1900=1900元│4,100元│偵字第7365號│││├────┼─────────┼─────────┼─────────┤卷一第90頁││││昱晟中正│2*1100=2200元│無│2,200元││││├────┼─────────┼─────────┼─────────┤││││鈺弘│2*1100=2200元│1*1600=1600元│3,800元││││├────┼─────────┼─────────┼─────────┤││││昌平│3*1100=3300元│2*1600=3200元│6,500元││││├────┼─────────┼─────────┼─────────┤││││湖口│1*1100=1100元│2*1900=3800元│4,900元││├──┼───────┼────┼─────────┼─────────┼─────────┼──────┤│25│104年11月19日│昌平 永光 │2*1100=2200元│1*1600=1600元│3,800元│偵字第7365號││││路││││卷一第91頁│││├────┼─────────┼─────────┼─────────┤││││昌平│3*1100=3300元│2*1600=3200元│6,500元││││├────┼─────────┼─────────┼─────────┤││││鈺穩│1*1100=1100元│1*1900=1900元│3,000元││││├────┼─────────┼─────────┼─────────┤││││昱晟華映│1*1100=1100元│1*1900=1900元│3,000元││├──┼───────┼────┼─────────┼─────────┼─────────┼──────┤│26│104年11月20日│昌平加油│2*1100=2200元│1*1900=1900元│4,100元│偵字第7365號││││站││││卷一第92頁│││├────┼─────────┼─────────┼─────────┤││││昌平│3*1100=3300元│2*1600=3200元│6,500元││││├────┼─────────┼─────────┼─────────┤││││鈺弘│1*1100=1100元│1*1900=1900元│3,000元││││├────┼─────────┼─────────┼─────────┤││││鈺弘公司│1*1100=1100元│1*1900=1900元│3,000元││├──┼───────┼────┼─────────┼─────────┼─────────┼──────┤│27│104年11月21日│昱晟中正│2*1100=2200元│無│2,200元│偵字第7365號│││├────┼─────────┼─────────┼─────────┤卷一第93頁││││鈺穩│2*1100=2200元│1*1600=1600元│3,800元││││├────┼─────────┼─────────┼─────────┤││││昌平│3*1100=3300元│2*1600=3200元│6,500元││││├────┼─────────┼─────────┼─────────┤││││湖口│2*1100=2200元│1*1900=1900元│4,100元││├──┼───────┼────┼─────────┼─────────┼─────────┼──────┤│28│104年11月22日│鈺弘│2*1100=2200元│無│2,200元│偵字第7365號│││├────┼─────────┼─────────┼─────────┤卷一第94頁││││昱晟中正│1*1100=1100元│1*1600=1600元│2,700元││││├────┼─────────┼─────────┼─────────┤││││昌平│3*1100=3300元│1*1600=1600元│6,800元│││││││1*1900=1900元│││├──┼───────┼────┼─────────┼─────────┼─────────┼──────┤│29│104年11月23日│昌平│3*1100=3300元│2*1600=3200元│6,500元│偵字第7365號│││├────┼─────────┼─────────┼─────────┤卷一第95頁││││加油站│1*1100=1100元│2*1900=3800元│4,900元││├──┼───────┼────┼─────────┼─────────┼─────────┼──────┤│30│104年11月24日│昌平│4*1100=4400元│2*1600=3200元│7,600元│偵字第7365號│││├────┼─────────┼─────────┼─────────┤卷一第96頁││││湖口│無│2*1900=3800元│3,800元││├──┼───────┼────┼─────────┼─────────┼─────────┼──────┤│31│104年11月25日│湖口│1*1100=1100元│2*1900=3800元│4,900元│偵字第7365號│││├────┼─────────┼─────────┼─────────┤卷一第97頁││││加油站│2*1100=2200元│2*1600=3200元│5,400元││├──┼───────┼────┼─────────┼─────────┼─────────┼──────┤│32│104年11月26日│昱晟華映│1*1100=1100元│1*1600=1600元│2,700元│偵字第7365號│││├────┼─────────┼─────────┼─────────┤卷一第98頁││││昌平│3*1100=3300元│2*1600=3200元│6,500元││││├────┼─────────┼─────────┼─────────┤││││湖口│1*1100=1100元│2*1900=3800元│4,900元││├──┴───────┴────┼─────────┴─────────┴─────────┴──────┤││告訴人遭詐騙金額合計:505,000元│└───────────────┴────────────────────────────────────┘附表四(告訴人因遭詐騙誤以為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派遣報酬而開立之發票)┌──┬─────┬───────┬─────┬───────────┬────────┬────────┐│編號│發票號碼│發票日期│買受人│發票內容│發票金額(含稅)│證據卷頁│├──┼─────┼───────┼─────┼───────────┼────────┼────────┤│1│RN00000000│104年9月30日│鈺穩營造有│粗工23.5人│89355元│偵字第7365號卷一│││││限公司│打石工19人││第157頁││││││(即附表一編號1部分)│││││││││││├──┼─────┼───────┼─────┼───────────┼────────┼────────┤│2│RN00000000│104年9月30日│昱晟營造有│粗工20人(加班2小時)│63630元│偵字第7365號卷一│││││限公司│打石工11人(加班1小時││第158頁││││││)││││││││(即附表一編號2部分)│││├──┼─────┼───────┼─────┼───────────┼────────┼────────┤│3│RN00000000│104年9月30日│昱晟營造有│粗工16人│53130元│偵字第7365號卷一│││││限公司│打石工10人││第162頁││││││(即附表一編號3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