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訴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43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26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9年4月8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蔡長林法官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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