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9年度東司小調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司小調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春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倘其欠缺無從補正,法院自應
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交通事故於民國(下同)109年4月23日
對相對人請求損害賠償,故為強制調解案件。而相對人謝春
良已於108年2月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
稽。相對人業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此項欠缺無從補正,
依上開說明,應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臺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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