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922號原告 徐淑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珈維吳京祈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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