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簡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130號

原告 王介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清文 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核發111年度司促字第243號支付命令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8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判費29,61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9,11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不足之裁判費29,111元,及提出準備書狀(繕本應逕送達被告),逾期未補正,本院逕取消庭期及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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