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49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一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8、9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一平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88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89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90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91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92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93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801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802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8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屬違禁物,如附表編號8至9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為其施用毒品之器具,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及同法第40條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88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89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90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91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92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93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801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802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8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憑。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呈現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如附表編號1至7備註欄所示之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堪認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屬法律禁止持有之違禁物;又扣案如附表編號8、9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供述在卷,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毒品之包裝袋4只及玻璃球吸食器5只,因難將袋內及器具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聲請意旨另略以:扣案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應予沒收。然被告否認上開扣案物品為其所有,卷內亦無事證顯示與被告之犯罪有關,即不合於刑法第38條第2項所定得沒收之要件,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容有誤會,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1

白色或透明晶體

2包

毛重合計1.7063公克,淨重合計1.0401公克,因鑑驗使用0.0013公克,驗餘淨重合計1.0388公克,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2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參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654號卷第87至89頁)

2

玻璃球

2支

毛重合計11.3824公克,以乙醇沖洗,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2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參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654號卷第87至89頁)

3

吸食器

1組

毛重9.5343公克,以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2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參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654號卷第87至89頁)

4

白色透明結晶

1袋

毛重1.1120公克,淨重0.9320公克,因鑑驗使用0.0055公克,驗餘淨重0.9265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0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參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997號卷第89頁)

5

白色透明結晶

1包

驗前毛重2.48公克,淨重2.261公克,因鑑驗使用0.004公克,驗餘淨重2.257公克,驗餘毛重2.476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30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4695),參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4097號卷第135頁)

6

吸食器

1組

以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參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4872號卷附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9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7

吸食器

1組

毛重3.2511公克,以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1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AD96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參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015號卷第10頁)

8

吸管

1根

①被告於警詢中坦承為其所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015號卷第4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015號卷第7頁)

9

玻璃球吸食器

1組

①被告於警詢中坦承為其所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4000號卷第8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4000號卷第31頁) 

10

吸食器

1組

①被告於警詢中否認為其所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6172號卷第4頁)

②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802號卷第4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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