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1號

原告 蔡宛庭

被告 蔡振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訴緝字第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鐵雄

法官張琍威

法官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沛倫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