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1號
原告 蔡宛庭
被告 蔡振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訴緝字第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鐵雄
法官張琍威
法官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沛倫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1號
原告 蔡宛庭
被告 蔡振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訴緝字第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鐵雄
法官張琍威
法官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沛倫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