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486號原告 謝明美 被告 王吉雄
陳王貴代 鄭福禎 王萬來 王萬子 黃國倫 王木 王金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土地案件,原告係依物上請求權請求被告返還臺北市○○區○○段三小段717地號之土地,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專屬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