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憲濃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憲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憲濃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8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0475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3年11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