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再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448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傅永盛 上列聲請人因盜匪等案件,對於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561號確定判決(本院78年度上更㈠字第291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77年度重訴字第430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77年度偵字第260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429條明文規定。上述法定程式,如有違背,法院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裁定駁回再審聲請。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的規定,此種訴訟程式的欠缺,法院無需先命為補正,有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足資參照。
二、聲請人傅永盛對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561號確定判決(本院78年度上更㈠字第291號)聲請再審,除敘述聲請再審之意旨外,僅附具上述刑事確定判決繕本,並未檢附證明其聲請理由之證據。聲請再審的程序顯然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黃惠敏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