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店補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甲○○
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應繳聲
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
○段○○○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