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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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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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辯護人周奇杉律師
文聞律師 鄭懷君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0000WERNER自民國玖拾肆年肆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0000000000000WERNER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1月18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4月1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1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魏于傑法官丁俊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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