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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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952號聲請人 莊志坪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繼承人 莊金樹 於「105年1月21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105年9月21日死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瑛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林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