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聲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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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聲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0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本院94年度上易字第11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等情。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被告之越南籍妻子已懷孕六個多月,還要帶著一歲多的女兒,懇請准予被告以五萬元交保等語。
三、茲查被告主張之事實,縱屬真實,亦非法定停止羈押事由,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蒼法官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