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0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0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0303號債權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鄭向銘鄭向榮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繼承相關資料全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繼承系統表、 鄭詩情鄭詹素虹 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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