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6年度花小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
法定代理人 乙○○
2樓
訴訟代理人 陳靖雯
號1樓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利息」記載,應更正為「違約
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錯誤,業據本院調卷
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法院書記官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