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97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宋明仁
一、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ISTIYAH 伊西蒂雅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10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請提供本借據之中文譯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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