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99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信昌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柯進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王開 、 羅月璟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信昌儲蓄互助社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並提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債務人郭王開、羅月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