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八號
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複代理人 李金樺 律師被告丙○○
乙○○○甲○○訴訟代理人丁○○右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
書記官蕭琪男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八號
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複代理人 李金樺 律師被告丙○○
乙○○○甲○○訴訟代理人丁○○右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
書記官蕭琪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