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85號聲請人 何雪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2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9月14日公告在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鄭庭羽附表:支票110年度除字第8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何雪美土地銀行虎尾分行110年9月10日240,000元00000002仝上仝上110年9月25日仝上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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