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52號原告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宏仁 送達代收人 鍾承鋒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0樓被告 劉俊顯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簡鈺昕法官黃麗竹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巧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