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80號聲請人 林卓秀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鄭夙惠附表:110年度除字第00008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5-ND-0000000-0股票11000002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5-ND-0000000-0股票11000003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5-ND-0000000-0股票11000004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80-ND-0000000-0股票11000005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80-NX-0000000-0股票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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