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財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71號原告 林德馨
林德村 林家豐 林炳樹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啓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秀鳳 間請求返還信託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4,500元【計算式:(1,630㎡×1,300元×412/1630)+(2,053㎡×1,300元)=3,204,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7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