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79號聲請人兆暉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鄭夙惠附表:110年度除字第00007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1兆暉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吳佳蓉雲林縣北港鎮農會110年8月15日103,525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