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78號聲請人 黃碧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8日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4號裁定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而聲請人於110年12月3日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時,雖附表所示票據之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左茹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