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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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9號上訴人 吳慶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特固營造有限公司間因106年度訴字第159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中具體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併予補正上訴理由及檢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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