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債務人 劉佳怡 代理人 吳政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書記官楊意萱附件:
1.債務人應提出其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2.請債務人說明是否尚有其提出債權人清冊所列債權人以外之未陳報之債權人?如有,請說明債權人及債務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債務人稱現專事照料子女,並未就業。債務人應說明如現無工作收入,現得維持生活之來源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證明之。
4.債務人應說明有無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如有,請提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5.債務人應說明最近五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若有,應提出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6.請債務人說明其本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7.債務人如有以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如未據實陳報即屬隱匿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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