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038號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法定代理人 彭家勛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廖廷生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廖廷生已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而債務人死亡,已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屬無法補正事項,債權人對已死亡之人聲請准許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