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9號原告 吳慶城 被告特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昆伯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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