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71號
原   告  傅國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威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8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具狀陳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
  關係、條文等),併提出受損車輛即車牌號碼000-00號營大
  客車之行車執照影本、營業損失證明、及其他請求被告賠償
  之損失證明單據等,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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